社團管理規則

  1.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以達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合 群品德,培養領導能力,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2. 學生辦理合於下列宗旨之經常課外活動,得申請組織社團:
    一、發揚愛國文化,激發愛國情操者。
    二、提高讀書風氣,砥礪學術研究者。
    三、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者。
    四、其他經訓導處認可之正當活動。

  3. 學生社團經本校學生五人以上發起,並填具「學生組織社團 申請表」送訓導處訓育組簽請核准之後開始活動。
  4. 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報刊之社長編輯由具有下列條件者充任之:
    一、前一學年未曾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前一學年學業成績並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情事者。
    三、班聯會主席必須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及前一學
    年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5. 學生擔任社團職務者,以不參加其他社團為原則,但訓導處
    認可者,不在此限。
  6. 學生社團負責人,每學年度改選一次,不得連任,學生社團
    改選於每學年終了前三週內完成,並向訓導處報備。
  7. 學生社團為學生在校內之課外活動組織,其活動範圍以校內
    為原則,除教育局或救國團另有規定或性質特殊經訓導處認
    可者外,不得有校外人士及學生參加。
  8. 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洽辦事項,應報請訓導處訓欲組辦理之,
    各社團不得對外行文。
  9.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由社員負擔,但在本規則頒佈前之社團經
    費由學校補助有案者,仍依例由學校補助之,各學生社團非
    經准許不得藉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任何團體或私人之贊助。
  10. 學生社團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
    向社員公佈,訓導處對該項經費有監督之責。
  11. 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有下列各項優良行為
    之一者,依校規獎勵之: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二、舉辦深具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三、增進校譽樹立優良校風者。
    四、發揚固有文化著有成效者。
    五、熱心公益有特殊表現者。
    六、其他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12. 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
    者,依校規處分之:
    一、違反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規則或本校其他規定者。
    三、違反該社團申請成立之宗旨者。
    四、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五、散佈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損壞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大者。
    七、言行粗劣或行為失檢者。

  13. 學生社團有第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
    停止活動或解散,學生社團在一學期內無活動記錄者,視為
    自行解散。
  14. 學生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應注意保持清潔,借用物品器
    材,應善為保管及愛護,並須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15. 學生社團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場地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遺失者
    ,應於一週內自行賠償,逾期並議處之。
  16. 學生社團保管經常使用之器材物品,應配合社團改選,每學
    年辦理清點一次,由訓導處監督列冊移交,並向訓導處報備。
  17.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海報、啟示等,應書明社團之名及張貼
    日期,其文字或圖片,應力求通順、明確、美觀。
  18.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等,應張貼於社團公告欄或其他經訓導處
    指定之場所,以免妨礙校園觀瞻,其逾期之公告應即除去,
    張貼公告時並應注意他社團公告之時效不得任意加以撕毀或
    遮掩。
  19.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海報,應於事先送訓導處審查內容,並經
    加蓋「准許張貼」之圖章後始得張貼。
  20. 為使學生社團活動能順利進行,訓導處得簽請校長聘請教師
    指導之,其社團經常之活動,均應請指導教師出席或經其許
    可始得實施。
  21. 學生社團每次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應填寫活動記錄送訓
    導處核備。
  22. 本規則公佈以前成立之社團,能應依第三條之規定,填具「
    學生組織社團申請表」送訓導處簽請核備,為「發起人」一
    項可免於填寫。
  23. 本規則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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