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管理規則
-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以達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合 群品德,培養領導能力,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 學生辦理合於下列宗旨之經常課外活動,得申請組織社團:
一、發揚愛國文化,激發愛國情操者。
二、提高讀書風氣,砥礪學術研究者。
三、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者。
四、其他經訓導處認可之正當活動。
- 學生社團經本校學生五人以上發起,並填具「學生組織社團 申請表」送訓導處訓育組簽請核准之後開始活動。
- 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報刊之社長編輯由具有下列條件者充任之:
一、前一學年未曾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前一學年學業成績並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情事者。
三、班聯會主席必須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及前一學
年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 學生擔任社團職務者,以不參加其他社團為原則,但訓導處
認可者,不在此限。
- 學生社團負責人,每學年度改選一次,不得連任,學生社團
改選於每學年終了前三週內完成,並向訓導處報備。
- 學生社團為學生在校內之課外活動組織,其活動範圍以校內
為原則,除教育局或救國團另有規定或性質特殊經訓導處認
可者外,不得有校外人士及學生參加。
- 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洽辦事項,應報請訓導處訓欲組辦理之,
各社團不得對外行文。
-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由社員負擔,但在本規則頒佈前之社團經
費由學校補助有案者,仍依例由學校補助之,各學生社團非
經准許不得藉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任何團體或私人之贊助。
- 學生社團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
向社員公佈,訓導處對該項經費有監督之責。
- 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有下列各項優良行為
之一者,依校規獎勵之: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二、舉辦深具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三、增進校譽樹立優良校風者。
四、發揚固有文化著有成效者。
五、熱心公益有特殊表現者。
六、其他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 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
者,依校規處分之:
一、違反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規則或本校其他規定者。
三、違反該社團申請成立之宗旨者。
四、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五、散佈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損壞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大者。
七、言行粗劣或行為失檢者。
- 學生社團有第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
停止活動或解散,學生社團在一學期內無活動記錄者,視為
自行解散。
- 學生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應注意保持清潔,借用物品器
材,應善為保管及愛護,並須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 學生社團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場地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遺失者
,應於一週內自行賠償,逾期並議處之。
- 學生社團保管經常使用之器材物品,應配合社團改選,每學
年辦理清點一次,由訓導處監督列冊移交,並向訓導處報備。
-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海報、啟示等,應書明社團之名及張貼
日期,其文字或圖片,應力求通順、明確、美觀。
-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等,應張貼於社團公告欄或其他經訓導處
指定之場所,以免妨礙校園觀瞻,其逾期之公告應即除去,
張貼公告時並應注意他社團公告之時效不得任意加以撕毀或
遮掩。
-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海報,應於事先送訓導處審查內容,並經
加蓋「准許張貼」之圖章後始得張貼。
- 為使學生社團活動能順利進行,訓導處得簽請校長聘請教師
指導之,其社團經常之活動,均應請指導教師出席或經其許
可始得實施。
- 學生社團每次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應填寫活動記錄送訓
導處核備。
- 本規則公佈以前成立之社團,能應依第三條之規定,填具「
學生組織社團申請表」送訓導處簽請核備,為「發起人」一
項可免於填寫。
- 本規則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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