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98學年度學生手冊修訂表 |
項次 |
頁次 |
權責
單位 |
案由 |
原條文 |
預定修定內容 |
一 |
39 |
教務處 |
「臺北市立建國高及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增訂第22條,原22條修正為23條。 |
增列 |
二十二、每學期結束時由教務處發放當學期成績單,學生對各項成績存有疑義時,請於開學後一週內(畢業生於畢業典禮起一週內)向各任課教師或註冊組提出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15 |
教務處 |
「學生請領各種證書辦法」修正第8條部分內容。 |
捌、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需申請學期或學年成績證明書者,得攜帶成績單影本至教務處加蓋驗證章。(須附正本以供查驗)。 |
捌、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需申請學期或學年成績證明書者,得攜帶成績單影本至教務處加蓋驗證章。(須附正本以供查驗),成績單於每學期結束時發放,請妥善保存,補發須服愛校服務乙次。 |
三 |
16 |
教務處 |
「學生考試規則」修正第2條部分內容,並增列第4條,原第4條及其後條文均向後遞延1條。 |
貳、學生應遵守考試規定時間入場,逾時十五分鐘不得與試,答完卷後考生必須繳卷出場,違者予以警告並扣該科成績五到十分。 |
貳、學生應遵守考試規定時間入場,逾時十五分鐘不得與試,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可繳卷,考生繳卷後必須離場,違者予以警告並扣該科成績五到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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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 |
肆、考試時,任何具有通訊功能之器材不得隨身攜帶且必須關機,違反者一經發覺,扣該科總分10分。 |
四 |
63 |
學務處 |
「獎懲實施要點」增列第九條第21款。 |
增列 |
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
警告:
二一、其他不良行為合
於記警告者。 |
五 |
69 |
學務處 |
「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辦法」修訂第4項第3條第5款。 |
三、申請時間:
(五)凡在高三下學期受小過(含)以上處分之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
三、申請時間:
(五)凡在高三下學期受警告(含)以上處分之學生,得適用「高三下學期改過銷過之 彈性處理方式」。 |
六 |
63 |
學務處 |
「獎懲實施要點」修訂第9條第11款及第10條第8款。 |
玖、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記警告:
十一、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價值輕微。
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
八、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價值較貴重。 |
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 警告:
十一、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情節輕微。
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 :
八、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情節嚴重。 |
七 |
12 |
教務處 |
「學生轉組實施要則」第4條修正案。 |
肆、高三辦理大學升學報名事宜,不受理轉組、轉班申請。 |
肆、為維護學生升學權益,高三以不受理轉組、轉班申請為原則。 |
八 |
118 |
圖書館 |
「建國高級中學圖書館圖書借閱規則」第13條罰則修訂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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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四天(含)以內,逾期天數即借書權停止天數,逾期五天(含)以上者,處以愛館服務,愛館服務時數為逾期天數除以五,愛館服務得以捐書取代之。
借期屆滿經通知仍未還書,單本逾期天數達三十天者,處以警告處分。愛館服務需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經通知仍未完成者,處以警告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