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活輔導組學務創新人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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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3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002162號函辦理。
二、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外,應避免請事件當事人至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說明,或請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至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中提出申請調查,以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四、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次依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雖前述但書規定於明(113)年3月8日始生效,惟為 考量校園性別事件調查過程為2至4個月並設有相關救濟途徑(如申復、申訴),爰請學校遇有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可先按上開規定辦理,避免屆時遇有新舊法規變動,構成重大瑕疵影響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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