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112年⾄114年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員⼯及其眷屬 ⾃費團體保險」⼀案,請查照
⼀、依臺北市政府113年3⽉20⽇府授⼈給字第1133002410號函辦理。
⼆、現⾏本府⾃費團保由國泰⼈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壽)依約承保,承作期間⾃112年4⽉1⽇0時起⾄114年3⽉31⽇24時⽌,為期2年。
三、本府員⼯暨眷屬⾃費團體保險原已投保之員⼯⽗⺟及65歲以上退休⼈員投保年齡,⾃109年4⽉1⽇起得續保⾄80歲
四、市府⾃費團保專區 請同仁⾃⾏參考運⽤。
{{ $t('FEZ003') }}2024-03-22
{{ $t('FEZ014')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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