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訓育組|
【如有同學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欲申
請青學獎者,請於112/9/5前填妥附件報名表繳交至學務處訓育組審核。】
一、目的: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齊心為推展教育業務努力,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三、主辦機關: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四、執行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五、推薦單位: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六、獎勵資格: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二)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七、評選內容及獎項:
(一)志工:自90年12月6日至每年6月30日止,領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持續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年資滿2年以上者,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3,000小時、2,000小時、1,500小時、1,000小時及200小時以上者,經審查通過後,分別頒給鑽質獎、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及青學獎,其中青學獎需具學生身分。
(二)志願服務團隊:就志工管理規劃(20%)、服務績效(40%)、教育訓練(20%)、志工運用統計與督導(10%)、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10%)等綜合評審,確有績效者,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
(三)運用單位:就志願服務團隊志工運用規章(20%)、教育訓練(20%)、志工運用管理說明(20%)、與團隊互動(20%)、創新事蹟(20%)等綜合審查,確有績效者,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
八、推薦方式:
(一)志工:
1.青學獎:
(1)由學生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申請應備文件,送就讀學校審查。
(2)請學校覈實審查其服務時數及學生身分後,於每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備文檢附青學獎推薦清冊(附表1)及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送青年署辦理,其餘申請資料留存學校,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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