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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碧山及貴子坑露營場地使用須知」第四點、 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旨揭修正案係屬實質上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規則,經本局 112年7月11日北市工地字第1123016924號令發布,並於112 年7月18日刊登本府112年度第133期公報。
二、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 業,系統流水號1120605J0002,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 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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