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開放停車期間: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學校停止上課期間於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一小時前,至恢復上班上課日上午七時止(如逢假日延至上午八時)。
二、颱風來襲期間本校提供平面停車位(汽車30位、機車30位)共計60位,停滿即無法再開放,請車主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之位置。
三、請車主於停妥車後,至本校傳達室登記姓名、車號、聯絡電話(或於檔風玻璃留下聯絡電話),以利聯繫相關事宜。
四、請車主於恢復上班上課日上午七時前(或假日上午八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依規定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強制拖吊。
五、本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停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學校不負保管、毀損責任。
{{ $t('FEZ003') }}2024-07-23
{{ $t('FEZ014') }}2024-09-28|
{{ $t('FEZ004') }}2024-07-26|
{{ $t('FEZ005') }}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