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2547號函 辦理。
二、為鼓勵修畢旨揭學分班課程之教師完成加註雙語教學次專 長,並將雙語教學實踐於教學課堂,有關旨揭學分班之教 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113年度起,由原3年內 放寬至5年內,以113年學分班為例,說明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 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18年12月31日前) 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 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 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 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 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18年12月31日前) 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 「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三、另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乙 節,得追溯至109年至112年期間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 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 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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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8-15
{{ $t('FEZ014') }}2024-09-14|
{{ $t('FEZ004')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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