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35730918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按公保法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態樣,區分「適用年金規定 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以及加保年資最高採計35 年與40年者,其保險費率,分述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者:7.83%。
(二)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10.16%。
(三)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15.64%。
(四)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10.32%。
(五)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16.33%。
三、查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公保之保險費率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銓敘部依公保第9次精算結果,報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並自114年1月 1日起實施;茲彙製「公教人員保險法保險費率調整對照 表」,並說明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7.22%。
(二)「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調整為8.89%。
(三)「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適用基本年金者(40 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等3種費率,本次 不予調整。
四、有關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及表格一節,嗣 後將由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公告於臺灣銀行網站(網址: https://www.bot.com.tw/tw/policy-business /government-employees-insurance-service),請依規定 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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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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