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3年9月25日臺教文(三)字第1132504368號函 辦理。
二、近日媒體報導有關留遊學服務業者因經營不善或惡性倒閉,致生所辦理之假期間活動為家長控訴無法追討退費事 件,為保障學生之消費權益,學校推薦或辦理是類活動應 協助監督業者與學生所簽契約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維護 學生赴海外留學或進行旅遊學習活動之安全。
三、爰上,請學校確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針對學校在學生與留遊學服務業者簽訂留學及海外旅遊 學習契約,應留意該業者是否為經教育部契約查核合格 業者及契約是否符合「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二)請至教育部(「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首頁之 「海外【留學、遊學】安全與權益」點選「業者契約查 核結果」查詢合格業者,及「海外【留學、遊學】指 南」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前述規定辦理。
(三)為維護學生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教育部於萬花筒網站發布電子報,請加強宣導並鼓勵學生及家長參閱各期電子報內容,如於113年5月發布之「簽約前查詢契約查核 結果及早避免留遊學風險」,即為有關簽約前應注意事 項;113年7月發布之「修正留學應記載事項安全留學兼 顧個資保護」,係為傳達教育部於113年6月13日修正發布「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 載事項第7點修正規定,請民眾留意與留遊學服務業者簽 約時應仔細閱讀簽約條款,並向對方詢問清楚個人資料的使用和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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