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適用項目:由教育部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臺灣台語認證、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二、適用期間:取得認證時間須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間。
三、獎勵標準:詳附件「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學生參加113學年度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嘉獎獎勵計畫」。
四、申請方式:符合前揭適用項目及認證期間者,請檢附認證證書影本及申請表(教師請填計畫內附件1,學生請填寫計畫內附件3),於114年7月15日前向本校教務處教學組陳漢樵幹事(校內分機203)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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