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配合文化部113年6月20日函請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及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行政院111年8月22日「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核定函示,全面檢視並修正對外使用國家語言名稱,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有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客語」規定辦理。
二、修正「客家語拼音方案」,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客語拼音方案」,相關資料電子檔登載於本部語文成果網(https://language.moe.gov.tw/),提供各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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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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