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室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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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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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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