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轉知「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臺北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臺北市政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微型電動二輪車 自115年1月1日起 禁止行駛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
{{ $t('FEZ003')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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