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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以,考試院114年12月24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0條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2月29日部特二字第1145911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二、本次修正簡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之遴選作業程序,以利機關擇才用人。貴屬公務人員職缺經外補程序無人選及經提列考試分發未獲分配錄取人員、錄取人員未報到等遴才困難情形,建議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優先運用(自行遴用)專技人員,採取多元進用甄補公務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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