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室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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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2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234號書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以,配合旨揭退撫條例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有關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因已退休教職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發放機關(學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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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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