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為杜絕酒後駕車之違法行為,維護政府形象,並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本府前於109年6月12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90122838號函修正旨揭
懲處標準表。
二、因應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第12條第4項第6款已增訂公務人員有具體事證,足認有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者,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本府爰配合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俾符法制。
三、檢送修正後之懲處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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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4-01
{{ $t('FEZ004')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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