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為避免長官及同仁不諳法規,致生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受懲處之可能,請務必嚴守行政中立:
(一)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按:不論上下班時間)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例如:學校不得於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群組等行政資源張貼、散發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動宣傳資訊)。

宣導標語
行政依法辦理,公務保持中立。
落實行政中立,維護民主法治。
公務依法辦理,行政保持中立。
落實行政中立,提升政府公信力。
不分黨派依法行政,堅守公務中立原則。
公務人員守中立,行政作為更公正。
嚴守行政中立,拒絕不當關說。
行政中立不偏私,依法行政最安心。
行政中立齊遵守,公平公正不偏私。
{{ $t('FEZ003') }}2026-05-27
{{ $t('FEZ014') }}2026-11-28|
{{ $t('FEZ004')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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