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機關學校適用服務法人員「因個人事由」赴大陸及港澳地區(包含入境及不入境轉機)通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不含港澳)
1、 依規定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寫附件01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經本校核准 ,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2、 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寫附件02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二)赴港澳地區1、不分平、假日及事由(包含於港澳轉機),行前應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2、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 附件03「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3、如有會見或聯繫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所列特定身分人員,如:港澳官方人士、民意代表等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附件04「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學校,並由服務機關學校通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服務法者(計有校長、兼行政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等),請留意相關規定及辦理流程,以免觸法(如附件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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