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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以下簡稱公幼契約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三、茲前開規定係參酌中小學教師起敘及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訂定,所稱逐學年度晉級,應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於學年度中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晉級;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者,不論該2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四、另教育部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88149080號書函及歷來相關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據上,各校在職之中小學教師有旨揭情形者,得於115年6月30日(教育部發文日)起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115年6月30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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