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查因公涉訟規定輔助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另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二、本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除可自行延聘律師或由服務學校代為延聘外;實務上,亦可向教育局各業管科室或教育局法制人員諮詢,以獲取即時之法律意見及實務程序指導。
三、另倘案情複雜或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亦可透過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免費法律諮詢管道(網址路徑: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律諮詢項下),預約執業律師提供專業法律諮詢之服務。
四、檢附原函如附件,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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