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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115年約僱幹事甄選簡章
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二、甄選職稱:約僱幹事。
三、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限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如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錄取從缺)。
四、報酬薪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表「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約僱280薪點(月薪新臺幣38,948元),並應自行負擔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自付費用。
五、僱用期間:
(一) 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先予試用一個月,並於到職日起算至第4週辦理試用期間考核事宜,考核不及格者不予續僱。
(二) 本職缺係代理侍親留職停薪人員之職務,若僱用期限結束或僱用原因消失或錄取人員僱用期間表現不佳,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工作地點: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務處(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6號)。
七、工作項目:
(一) 學生社團活動業務及計畫經費補助。
(二) 社團「選社」作業。
(三) 辦理指導老師契約、鐘點費等業務。
(四) 協助學務會議與社團組內會議行政業務。
(五) 社團管理平臺維護。
(六) 協助學習歷程檔案多元選修之提交及收訖明細之勘誤。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報名資格條件:
(一)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二)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須滿10年以上,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 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且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
(四) 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五) 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負責盡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及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
(六) 需具備電腦(Word、Excel、e-mail、網頁公告維護)及公文文書處理能力。
九、報名方式:
請於115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檢齊報名應繳表件依序掃描成一個PDF檔案,以「電子郵件(E-mail)」方式傳送本校人事室公務信箱(主旨註明「應徵115年約僱幹事-姓名○○○」),寄出後請於隔日上班時間主動以電話聯繫確認收件成功(電話:02-23034381分機703);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本次計甄選二職缺,均為職務代理性質:一為約僱幹事,一為約聘學務創新人力;如擬同時甄選二職缺者,請詳閱二份簡章之內容,並於報名表上勾選:R 2職缺皆有意願應徵。
十、繳附證件:
(一) 請依序將以下表件掃描成同一個PDF檔,以E-mail寄至本校人事室公務信箱。
(二) 下列1至6項需完整上傳,缺漏者視同資格不符:
1.報名表(附件1,請貼妥1吋大頭照)。
2.簡要自傳(附件2)。
3.切結書(附件3)。
4.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附件4)。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5)。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碩士以上者請再檢附大學學歷)。
7.訓練、工作經歷證明及專長證照等(無則免附)。
8.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9.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十一、甄選方式、時間及內容:
(一) 初審:
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通知面試(具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115年11月13日(星期五)中午12時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複試名單(未入選參加面試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二) 複試:
1.方式:面試。
2.面試時間:115年11月17日(星期二)上午11時10分起(請於上午11:00前至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不得參加應試)。
3.面試內容:由本校組成甄選小組進行面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及詢答表現、工作理念及服務熱忱、工作經驗及知能等項目評定。
4.甄選當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
5.依總成績擇優錄取,如甄選成績未達80分者,得予以從缺。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6.錄取結果公告:115年11月20日(星期五)中午12時後公告於本校網站。
十二、錄取者應於115年11月24日(星期二)上午8時前攜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學經歷證件、身障手冊、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等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三、經甄選錄取者,應於錄取報到後2週內繳交公立醫院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四、附則:
(一)報名人員所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 報名人員如經查閱為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所登載之人員,其錄取資格應予取消,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訊息補充或相關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請參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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