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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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113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評選辦法,業於114年1月20日審查通過。
相關內容請參考附加檔案。辦法摘要如下:
一、資格:
第一類市長獎:應屆畢業生每班第一名,計27名。
第二類市長獎(傑出表現市長獎):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體育、技能、藝能、科學或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其他等有具體事蹟者,計9名。(受獎學生額度為畢業總班級數之3分之1,並採無條件進位計算。經本校審查委員會審議選拔正取9名,備取9名)。
不得兼領原則:前開領有市長獎之學生,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該受獎學生之原學業績優獎獎項由該班同學依名次序遞補);同時符合前二點之資格者,以第一點之資格(第一類市長獎)請領,並占第一點之名額。
二、第二類市長獎(傑出表現市長獎)推薦方式:
慎重推薦原則:高三各班導師得評估班上同學各項表現並依學生具體特殊表現,慎重推薦最優秀之同學,並填寫第二類市長獎(傑出表現市長獎)學生候選人推薦表,於3月28日(星期五)17:00前繳交至學務處訓育組(若有其他說明或證明文件請一併附上),敘明表現傑出類別及具體事蹟,由學務處提供在校期間出缺勤與獎懲等校務行政系統資訊,並於彙整造冊完成後,提前交付委員進行書審。擇期召開審查委員會,請與會委員審議受獎學生名單,依限報送教育局。
導師列席說明:高三導師可於審查委員會列席說明,惟發言時間、次數以及內容基於公平原則,予以必要規範與限制。
審查迴避原則:若審查委員為候選學生之三等親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應即自行迴避。
其餘內容請參考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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