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公務同仁,請依規定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寫附件04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經本校核准 ,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於「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寫附件05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未依前開程序辦理者,依本府114年12月31日府授人考字第1143011117號函(如附件01)說明四與說明五略以,應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及適用對象,就赴陸港澳之違失態樣及情節輕重,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之懲處事宜。
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另請注意,05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2月31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841號令修正,爾後如有通報需求,請使用最新表件(115.0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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